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各个费用就截止了吗?
摘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内容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案件的赔偿中,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的法定损失,包括各种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伤残发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等。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采取和解、调解或是诉讼的途径解决争端。在伤残案件中,构成伤残是获得伤残赔偿的前提,往往也是受害人真正主张赔偿的开始。伤残等级一经确定,受害人即可以确定的伤残等级计算与之相关的赔偿项目。那么,是否,各个项目的费用从伤残鉴定完毕之后就结束了呢?不是这样的。在伤残鉴定完毕后,仍可存在一些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内容:
1、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受害人的伤害经治疗后有遗留功能障碍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完毕需要二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骨骼内固定为例,伤残鉴定时,通常还没有取出内固定,要待后期一段时间才能取出。此时,取出内固定的费用就属于未来将要发生的费用。当然,对于这部分费用,受害人可以通过鉴定或是医院证明在第一次索赔时主张。
2、护理费
护理费费分为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的护理,出院后的护理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院后的护理最长不超过20年,这元元超出了伤残鉴定的时间,属于未来会发生的费用。
3、其他
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即使一审已经判决赔偿,但是后面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在明确受害人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对于鉴定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第一次索赔时主张,也可待未来另行起诉索赔。